《靖宇縣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我縣于2010年印發《靖宇縣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法》,已經執行14年,部分內容與相關法律規范不相協調、操作性也不強。對此,根據工作需要,結合本縣實際,重新修定了《靖宇縣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一、《辦法》出臺背景
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是健全農村治理體系,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重要保障。制定《辦法》,對于鞏固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和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對于維護好廣大農民群眾根本利益,實現共同富裕等具有重要意義。
二、《辦法》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吉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條例》《吉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吉林省農村審計條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等。
三、《辦法》主要內容
全文分為七章五十四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了本辦法適用范圍和縣、鄉、村具體職責;第二章資金管理,明確了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賬目管理以及審批程序,其中:第十二條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各項支出嚴格執行審批制度。支出的原始憑證手續要健全,需經辦人、報賬員簽字,經村財務主管簽批同意,村監委主任審核蓋章,并經鄉(鎮)“三資”監管專職負責人審核后方可入賬,未經審核的原始憑證不準入賬。1.村集體經濟組織3000元(不含)以下的支出票據手續齊全后,經鄉(鎮)“三資”監管專職負責人審核后入賬;2.村集體經濟組織3000元(含)至10000元(不含)的支出,需召開村“三委”會后,經鄉(鎮)主管領導審批后實施;村集體經濟組織10000元(含)以上的支出,應向鄉(鎮)人民政府遞交書面申請,經鄉(鎮)主要領導審批同意、履行“四議兩公開”后再實施。支出票據經鄉(鎮)“三資”監管專職負責人審核后附鄉鎮審批單方可入賬。第三章資產管理,明確了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礎設施等資產,如實登記和反映本集體賬內外資產現狀,價值和變動情況,加強對各項資產的管理;第四章資源管理,明確了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原、水面、“四荒”等資源發包原則、程序和監管等內容;第五章審計監督,明確縣農業農村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審計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備資質的專業機構或聘請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工作,審計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備專職農村審計人員,在縣農業農村局的監督指導下開展農村審計工作。第六章責任追究,明確了違反本辦法的處理規定。第七章附則,第五十一條規定在稅費改革中核定給各鄉(鎮)的村會計室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由縣農村經濟管理總站代管、統籌使用,各鄉(鎮)實行報賬制,專款專用。第五十二條本辦法如與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一致的或法律法規及上級政策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十三條本辦法由靖宇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毒赣羁h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靖宇縣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法〉的通知》(靖政發〔2010〕35號)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政府辦)
初審: 復審:周游 終審:張佳


